夫妻雙方離婚后卓公積金該由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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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王某與李某離婚糾紛一案,經(jīng)法院依法調(diào)解,雙方達成離婚協(xié)議。后來在執(zhí)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調(diào)解書中的一個條款,即“李某保管的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 貼14692.79元,由李某支付給上訴人7346.40元”,發(fā)生爭議。為此,王某以李某拒不履行支付義務為由要求法院強制執(zhí)行。

[評 析]

一、住房公積金屬于共同共有財產(chǎn)

共有財產(chǎn)分為共同公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同一標的物平等地享有所有權,這種共同關系或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如夫妻 關系,或是由合同約定的,如合伙關系。顯然,本文中的共有應為共同共有。那么,共同共有關系終止后,就要對財產(chǎn)進行分割。共有物分割的方法有3種:實物分 割,變價分割,作價補償。即實物能夠分割,則分割;不能分割,或拍賣后分割所得款項;或作價由一方取的,但取得財產(chǎn)的一方應當給未取的財產(chǎn)的一方相應的補 償,若雙方都想取得,可由他們競價。

這個規(guī)則可以適用于有形的物,適用于公積金當然也是可以的。實際上,由于思維定勢,我們往往認為公積金是一般等價物,才產(chǎn)生了上述分歧。其實,錢有時 也可以是特定物,比如,用作擔保的以“封金”形式放在銀行保險箱里的錢。貨幣實際上是動產(chǎn),只是具有特殊性而已。

二、公積金返還請求權可以轉讓

動產(chǎn)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可以將其對于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即動產(chǎn)物權讓與人使受讓人對標的物取得返還請求權,以代替該標的 物現(xiàn)實轉移占有的交付。這在學理上被稱為指示交付,又可稱之為讓與返還請求權或返還請求權代位。 例如甲將出租給乙使用的轎車賣給丙,依通常情形,甲應將 該轎車收回后再將其占有現(xiàn)實地轉移于丙,但因租期未滿,暫時無法取回占有,此時,甲不可能現(xiàn)實交付該轎車于丙,而將對乙的返還租賃物的請求權讓與丙,以代 替交付,租賃期滿,乙即可行使返還請求權。

所有人讓與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兼指債權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前者如對于第三人基于租賃等債的關系而生的返還請求權,后者如對于第三人基于拾得遺失物 等無權占有而產(chǎn)生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讓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雖可不經(jīng)債務人同意,但必須通知債務人,否則對債務人不產(chǎn)生效力。

本案中,公積金由第三人財政局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jù)《條例》而“占有”,公積金返還請求權歸夫妻雙方共有,夫妻一方將其返還請求權讓與另一方,待符合條 件時一方即可以行使公積金返還請求權。因此,王某將公積金返還請求權讓與李某是合理合法的。

三、公積金支取時間不可由司法限定

從立法上看,《條例》對公積金的歸集、所有、運作、管理、提取、使用作了明確規(guī)定,其目的是使住房公積金制度走上規(guī)范化、制度化軌道,以利于住房公積 金的積累、周轉和政策性住房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是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取消職工福利分房后多渠道籌集資金用于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重要舉措。這就要求法院 在處理涉及公積金的案件時,不僅要符合《婚姻法》的規(guī)定,還應考慮到《條例》的規(guī)定及此《條例》的立法目標。

所以,本案中,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應一方請求依法分割另一方名下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 公積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但應只對公積金的歸屬作出判決,而不對支取時間作出限定比較妥善。因此,調(diào)解書沒有對支取時間作出限定,是 正確的。

四、“支付”應理解為作價補償

本案中,王某與李某離婚,雙方協(xié)議對公積金進行分割,調(diào)解書中載明“李某保管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14692.79元,由李某支付王某 7346.40元”,關鍵要理解“由李某支付王某7346.40元”,這里的“支付”是“取得財產(chǎn)的一方應當給未取的財產(chǎn)的一方相應的補償”,這個補償是 錢就行,錢是一般等價物,而不是特定物,既可以公積金里的貨幣,也可以是李某的其他財產(chǎn)。如果李某保管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14692.79元,改為 “李某取得價值14692.79元的住房,由李某支付王某7346.40元”,我想就不會有分歧了。但是,實際上這完全是一回事,只是我們的思維習慣在作 祟而已。

五、余論:執(zhí)行人員應具有一定的解釋權

執(zhí)行人員在該案執(zhí)行陷入困境的時候,曾一度將責任推到審判法官的頭上,這引發(fā)了筆者進一步的思考。法律文書的每一句每一字,都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 益,法律文書的公正、合情、合理、合法與否,直接關系到案件的執(zhí)行,關系到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由于案件判決不當或法律文書錯別字多等原因不僅會失去法 律的尊嚴和權威,而且在執(zhí)行中易引起雙方當事人各說各的理,斷章取義,互相爭吵,使執(zhí)行工作陷入窘迫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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