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市區(qū)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實施辦法
發(fā)布部門: 浙江省紹興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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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號
紹興市市區(qū)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實施辦法
紹興市人民政府令
第3號
現發(fā)布《紹興市市區(qū)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實施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紀根立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五日
紹興市市區(qū)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以及《省政府關于修改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市轄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本辦法所稱的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四條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有利于舊城改造,促進城市建設。拆遷人必須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并在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被拆遷人的單位和主管部門應協助拆遷人做好被拆遷人的動遷工作。
第五條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為本市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負責市區(qū)房屋拆遷的審批、指導、協調、裁決等工作。公安、司法、土管、工商、物價、財稅、交通、郵電、電力等部門和各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各自的職現,配合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做好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六條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須持計劃部門投資立項批文、規(guī)劃部門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定點圖和土管部門同意土地出讓或劃撥的證明文件,以擴拆遷計劃、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向拆遷主管總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準并發(fā)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遷。
凡原地安置被拆遷人的,建設單位必須在拆遷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市區(qū)原則上實行統一拆遷。拆遷方式可分為自行拆行和委托拆遷。拆遷項目凡不涉及到他人民事權益的。經批準,可以自行拆遷,拆遷項目凡涉及到他人民事權益的,應委托拆遷。受委托的單位必須具有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拆遷人應向拆遷主管部門繳納拆遷管理費。管理費按拆遷安置補償的0.5%至1%繳納,具體收費標準。按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經批準拆遷的項目,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在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fā)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建設項目的名稱、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被拆遷人的單位或主管部門應協助做好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八條房屋拆遷必須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在批準拆遷的同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居民戶口遷入、分戶、房屋產權的變更、贈與、分家析產、租憑以及核發(fā)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等手續(xù)。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等確需入戶、分戶或產權變更的,須經市公安局和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方可給予辦理手續(xù),同時拆遷人應及時調整拆遷安置方案。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須在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等問題的書面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可由公證機關公證或拆遷主管部門鑒證。
拆遷期限期滿后,拆遷人申請在拆遷范圍內予以斷電、斷水的,經拆遷主管部門批準,水、電管理部門應予支持、配合。
第九條拆除設有抵押權、典權,以及產權不明或產權有糾紛房屋,應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和相應的資金擔保,經拆遷主管部門審查,并辦理證據保全后方可拆遷。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其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色證機關公證,經證據保全后,補償金由房屋代管人存入銀行。
拆除軍產及其設施、教堂、寺廟、文保點和涉外房屋,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拆除由原私有住宅房屋改變的營業(yè)用房,原則上按原房屋性質安置。對原所有人自己依法營業(yè)并發(fā)此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需要安置營業(yè)房的,在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前已改變性質的,應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后改變性質的,加倍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拆除拆遷范圍內的違法建筑和過期和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和安置。拆除未到期的臨時建筑,對所有人作適當補償,不作安置。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核準,由拆遷人拆除。
第十條拆遷人在拆遷完畢后,應立即將所拆除房屋原權證移交給房管部門予以注銷。在完成產權交換或新房建成后,應及時通知被拆房屋的產權交換者在三個月內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變更登記和納稅手續(xù)。
第十一條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房屋拆遷,貫徹城市共建的方針,在市區(qū)的被拆遷人所在系統,單位都有義務承擔臨時過渡安置的困難。
第十二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在拆遷中對補償、安置問題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協調、裁決時,程序和手續(xù)按《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按照規(guī)定予以拆遷補償。拆遷補償采取產權調換、作價補償、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三種形式。拆遷補償按所拆房屋所有權證上載明的建筑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所拆房屋建筑面積和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重置價格是指房屋的單方工程造價,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制定。
第十四條拆除教學、醫(yī)療用房、敬老院、幼兒園、公共廁所等社會公益事業(yè)的房屋及其附屬物遷人應按照其原性質、原規(guī)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城市規(guī)劃統籌安排建設,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補償款仍用于公益事業(yè)建設。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拆遷涉及上述公益事業(yè)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由拆遷人按照城市規(guī)劃統籌安排建設或者按重置價格給予一次性補償。
第十五條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當年新建安置房屋的成本價結算。
不作安置的非住宅房屋,按照當年新建安置房屋的成本價結算。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拆遷單位非住宅房屋的,按重置價格對被拆遷人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對承租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單位,安置補助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積)二百元一次性付給。
第十六條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私有住宅房屋和企業(yè)、自收自支事業(yè)單位自管的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層次差價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在保底安置標準以內的,按重置價格結算,超過保底安置標準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及不需償還安置面積的,按當年新建安置房屋的成本價結算。
因房屋套型或自然間不可分割而使總安置建筑面積增加在四平方米(使用面積三平方米)以內的,按重置價格結算。
第十七條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房管部門直管的和行政機關、全額或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自管的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不結算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在保底安置標準以內的,按重置價格結算,超過保底安置標準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當年新建安置房屋的成本價結算。
為促進房改,允許一套住房中具有兩種性質的產權,對原公房使用人要求增加面積,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并以商品房價格購買的,原使用人對該部分的房屋面積擁有產權。
第十八條拆除產權屬單位或私人所有的出租住宅房屋,一般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xù)保持,租賃協議由雙方自行修訂。原所有人在拆遷時,不愿繼續(xù)出租房屋或要求放棄產權的,則對原房屋作價補償,原使用人由拆遷人按規(guī)定予以安置。
第十九條拆除設有抵押權、典權以及產權不明或產權有糾紛的房屋,被拆遷當事人之間在拆遷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對該房屋實行證據保全,由拆遷人以預支補償的房源及相應的資金作擔保,由拆遷主管部門鑒證后先行對原房屋使用人預安置,原房屋由拆遷人拆除。
第二十條拆遷范圍內的公共設施、管線、樹木、附屬物等由拆遷人給予原所有人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一條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給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決的,應在拆遷協議中明確過渡方式、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正式戶口并實際居住的公民和具有營業(yè)執(zhí)照并按營業(yè)執(zhí)照規(guī)定的地點正式營業(y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列入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必須具有房屋使用的合法手續(xù)。
在拆遷范圍內原有正式戶口,拆遷時實際不居住的未婚現役軍人、援外工作人員、留學生按規(guī)定戶口報在大、中專學校的學生,實際居住在拆遷范圍內、戶口按規(guī)定遷往所在單位、學校的人員;在勞教或拘役、服刑的人員;配偶一方戶口不在拆遷范圍內的,可照顧計入安置人口。
獨生子女戶(獨生子女已結婚的除外)和原使用人中有符合晚婚條件并已領取結婚證而對方確無結婚用房的,保底安置時,可以增加一個安置人口。
第二十二條拆除住宅房屋,由拆遷人按原使用面積并結合人口安置原使用人。
居住直管公房的,實行上封頂,下保底,中間按原面積安置。即凡原人均使用面積高于二十一平方米的,按人均二十一平方米安置;凡原人均原使用面積不足八平方米的,按人均八平方米安置;凡人均原使用面積在八至二十一平方米之間的,按原面積安置。一至二人的小戶原使用面積不足二十一平米的,按二十一平方米保底安置,原使用面積超過五十平方米的,可按五十平方米安置。以上安置標準,在市區(qū)另有住房的應一并算計面積。
單位自管房、私房安置,原則上按原建筑面積拆一還一保留產權。原人均不足八平方米使用面積的,按八平方米安置。
違法建筑或臨時建筑不計入安置面積。
第二十三條房屋拆遷安置地域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guī)劃要求和新建工程性質確定。凡拆遷人在原地塊進行普通住宅建設的,原房屋使用人能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應允許原房屋使用人回遷安置,凡經公開招投標出讓地塊或經政府特許批準的拆遷,可以易地安置,凡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拆遷,應當易地安置。凡安置到市郊新開發(fā)區(qū)的原房屋使用人,可人均增加一平方米至二平方米的使用面積,免繳按規(guī)定所增加面積部分的房價款或有償安置費。
第二十四條拆除非住宅房屋,原則上按原建筑面積安置。安置的地域必須符合城市規(guī)劃要求。
拆除與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具有區(qū)域功能性的、服務性、公益事業(yè)性的非住宅房屋,有條件的,以原建筑面積就近安置。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拆遷單位非住宅房屋時,原則上只作經濟補償,安置問題自行解決。
第二十五條拆遷原所有人自己依法營業(yè)并以此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私有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該以原建筑面積給予安置,經批準利用私有住宅改為非住宅,并以此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已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要作非住宅安置;出租給他人使用的私有非住宅房屋,按住宅進行安置。
第二十六條原使用人經房管部門批準,將公有住宅改為非住宅的,拆遷時按住宅安置。原使用人擅自將公有住宅改為非住宅的或轉租他人使用的房屋面積,不作安置依據。 第二十七條實行增加面積有償安置和住宅安置層次差價的規(guī)定。具體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八條拆遷本市市區(qū)內,因城市建設需要經批準征用的地土地及國有土地上所有權屬于農業(yè)人口的住宅,拆遷安置補償可采用以下方式:
1按照城市(村鎮(zhèn))規(guī)劃,由拆遷人會同鄉(xiāng)(鎮(zhèn))、村統一代建,以原建筑面積為依據,結合房屋設計間數和安置人口,補差標準按重置價格結算。
2、自行移建的,由拆遷人支付原房屋的重置價格和當地農戶建房準用地的費用,由被拆遷人按城市(村鎮(zhèn))規(guī)劃的要求限期自行移建。原房屋由被拆遷人自行拆除。
3、有條件的鄉(xiāng)(鎮(zhèn))、村,拆遷人可直接支付給被拆遷人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政府,村委一次性拆遷補償費,由鄉(xiāng)(鎮(zhèn))、村統一安置被拆遷人。一次性補償以原建筑面積計算,按新建安置房的成本價支付。
紹興經濟開發(fā)區(qū)實行統一征地拆遷,拆遷補償安置形式及標準,可按照本辦法由紹興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制定具休辦法。
第二十九條拆遷過渡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拆遷過渡期以拆遷人申報的拆遷方案為準。當被拆遷人無法自行過渡周轉時,拆遷人有義務解決周轉用房。凡超過過渡期的,拆遷人應加倍支付超期的過渡周轉費。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遷人應當在行到安置房屋后的三個月內騰退周轉房。
第三十條拆遷人應當會給原房屋使用人下列補助費:
1、搬家補助費:按原使用人(正式戶口的常住人口)每人每次四十元;一至二人的小戶,每戶每次一百元。
2、原使用人(正式戶口的常住人口)自行解決周轉房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自拆遷期限終止時起每人每月三十元,一至二人的小戶,每戶每月七十元;超過規(guī)定期限部分,加倍發(fā)給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規(guī)定期限內不發(fā)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期限按上述規(guī)定發(fā)給。
3、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搬遷費按拆除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十五元計發(fā);造成停產、停業(yè)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給予一次性補助費,補助費以每平方米二十元計發(fā);自行周轉過渡費以每月每平方米二十元計發(fā),過渡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鼓勵提前搬遷。被拆遷人凡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大戶(四人以上)每戶發(fā)給一千元,小戶(三人以下)每戶發(fā)給六百元,非住宅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發(fā)給十五元。
第三十一條拆遷人、被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按《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自本辦法發(fā)布之日起,《紹興市市區(qū)房屋拆遷實施辦法》《紹興市市區(qū)農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紹興市市區(qū)中興路開發(fā)建設房屋拆遷試行辦法》停止執(zhí)行。本辦法發(fā)布之前經批準的原拆遷項目仍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