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拆遷補償標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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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實施《福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若干規(guī)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




一、根據(jù)《福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規(guī)定。
二、《辦法》所稱的附屬物,是指附屬于房屋的防護墻、水井、屋外廁所、停車亭、雜物房、畜欄等建筑物和構筑物。
拆除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三、《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代管人,包括依法代管房屋的房地產管理機關和接受房屋所有權人委托代管房屋的法人或公民。
四、《辦法》所稱市政建設工程,是指道路交通、河道橋涵、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郵電消防、公共園林綠地、環(huán)衛(wèi)設施等直接為社會服務的建設工程。
五、拆遷人向拆遷主管部門申請拆遷時,應當提交下列有關文件、資料:
(一)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
(二)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和規(guī)劃紅線圖;
(三)用地文件和用地界限圖;
(四)被拆除房屋平面地段圖和產權審查證明;
(五)拆遷計劃、安置方案;
(六)拆遷主管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
六、房屋拆遷公告,由拆遷主管部門發(fā)布。公告可以采取張貼、登報或其他形式。
公告事項應包括建設項目、拆遷人、實施拆遷單位、批準拆遷范圍、安置形式和地點、過渡期限、搬遷和拆遷期限等。
被拆除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有義務將公告事項如實及時告知所有權人。
七、拆遷范圍確定后,由拆遷主管部門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工商登記、建房審批、房產交易、產權和使用權變更、戶口遷入、分戶等手續(xù);同時通知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對拆遷范圍的房屋進行產權審查。房屋產權管理部門應當在拆遷主管部門通知限定的期限內,出具有關
房屋產權的審查證明。
暫停辦理有關手續(xù)的期限自拆遷主管部門通知之日起六個月,逾期未經另行通知的,暫停措施自行解除。在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有關手續(xù)的,一律不作為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jù)。
八、未經拆遷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對拆遷范圍內的房屋狀況和居住情況進行調查摸底登記工作。
九、委托拆遷的,拆遷人與受委托實施拆遷單位應當簽訂委托拆遷協(xié)議。
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專項市政建設項目所成立的臨時性拆遷組織,其主要職能是組織、協(xié)調市政建設有關拆遷事宜,不得行使拆遷行政管理職權或進行拆遷行政處罰。
十一、實施拆遷單位應當按拆遷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拆遷協(xié)議書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協(xié)議,并送拆遷主管部門備案。未簽訂書面協(xié)議的,拆遷人不得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經協(xié)商達不成協(xié)議的,均可依法申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未經裁決不得強制拆遷。
十二、房屋拆遷協(xié)議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經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xié)商同意,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拆遷協(xié)議公證;一方要求公證的,另一方應當配合辦理,公證費由要求公證的一方承擔。
依法必須由公證機關公證拆遷協(xié)議或辦理證據(jù)保全公證,公證所需證件、材料齊全的,公證機關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出具公證書或辦畢有關手續(xù),公證費或證據(jù)保全費由拆遷人承擔。
十三、安置被拆遷人應當以被拆除房屋的房產所有權證或合法租賃、借用憑證為計戶依據(jù)。
十四、《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所稱原居住面積,是指被拆除的房屋原設計功能是臥室或者適宜作為臥室,并實際用作居住的室內凈面積。
十五、房屋拆遷可采取作價補償安置方式。作價補償應當根據(jù)被拆除房屋所在的不同地段、區(qū)位及該房屋的結構、成新予以確定。
作價補償計算公式為:作價補償款=被拆遷地段不同區(qū)位普通商品房屋的基本價格×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一被拆遷人應支付的差價款。
被拆遷人應支付的差價款是指原房建筑面積與安置房相等面積部分的差價款。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作價補償安置方式:
1、被拆遷私有房屋共有人對安置方式的選擇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2、房屋產權有糾紛、權屬不清或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3、被拆遷私有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對作價補償安置方式達不成一致意見的。
十七、《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所稱的安置房,是指每套安置房應當設有獨用臥房、過廳、廚房、衛(wèi)生間、陽臺(其中使用面積:廚房不得小于4.5平方米,衛(wèi)生間不得小于2平方米,過廳不得小于8平方米,陽臺不得小于3平方米)。
安置房標準房型建筑面積分別為45、60、75、90、105平方米。安置房建筑面積超過105平方米的,可以分房型安置。
雜物間和集體停車亭不計入產權調換面積。
十八、《辦法》所稱就地安置,是指在批準的同一拆遷區(qū)域內的安置;就近安置,是指在市轄區(qū)的范圍內與拆遷區(qū)域相同土地等級地段并相鄰區(qū)域上的安置;易地安置,是指由土地高等級地段向低等級地段遷移安置。
《辦法》所稱邊緣新開發(fā)區(qū),是指土地等級在五級、六級的地段。
十九、就地安置的,與原房等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建筑安裝造價結算。
《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易地安置增加居住面積,根據(jù)不同地段等級,調整應增加安置面積幅度,并按標準房型安置。安置房人均居住面積未達6.5平方米的,應按6.5平方米安置。原房屋建筑面積和因安置地段等級的不同所增加的建筑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建筑安裝造價結
算。
拆遷安置中,就近上靠標準房型安置后,超過原房建筑面積和易地安置應增加的建筑面積部分,在10平方米以內的,按安置房建筑安裝造價140%結算;10至20平方米部分,按成本價結算;再超過部分,按商品價結算。
二十、企事業(yè)單位廠房及倉儲類非住宅用房實行易地安置。
二十一、按《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計算人均居住面積時,無常住戶口或實際無常住的人不列入人口計算,但有下列情況的人員在向邊緣新開發(fā)區(qū)安置時,應列入人口計算:
(一)現(xiàn)役軍人(不包括已結婚定居的);
(二)夫妻一方是農業(yè)人口或在外地(包括馬尾、遠郊)工作的無批地建房;
(三)戶口落在本市工作單位集體戶、無分配住房的人員和船員、野外勘探人員;
(四)大中專院校集體戶學生;
(五)因入托、入學戶口由本戶遷出的兒童、中小學生;
(六)出國、出境未超過批準時限現(xiàn)尚未定居的人員;
(七)在押勞改、勞教人員。
二十二、房管直管房和單位自管房的公房承租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在本市城區(qū)另有住房且人均居住面積已達到6.5平方米的;
(二)無正當理由三個月以上無常住的(包括僅在房間中放置生活用品而無實際居住的);
(三)雖有常住戶口但屬掛口、掛戶的。
二十三、《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特殊用房建設項目,是指涉及高級統(tǒng)戰(zhàn)人士、軍以上離(退)休干部建造住宅的建設項目,經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易地安置。
二十四、拆遷出租、出借的私有房屋或單位自管房屋,所有權人要求產權調換或不要求產權調換的,均應當按原出租、出借的全部(包括按比例分攤共用建筑面積)建筑面積實行產權調換或不實行產權調換。
實行產權調換的原租賃、借用關系應當繼續(xù)保持。拆遷人與所有權人簽訂房屋拆遷協(xié)議,協(xié)議必須明確保持原租憑、借用關系的有關事項;協(xié)議應當同時抄送承租人、借用人、承租人、借用人認為協(xié)議有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以要求協(xié)議雙方糾正或向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裁決。
不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按規(guī)定與原房承租人、借用人簽訂房屋拆遷協(xié)議。
二十五、依法繼續(xù)保持原租賃、借用關系的出租、出借房屋,所有權人與承租人、借用人應重新簽訂租賃、借用協(xié)議,任何一方不得拒簽;雙方達成協(xié)議的,按《辦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辦理。
原租賃、借用合同約定拆遷時解除租賃、借用關系的,承租人、借用人應當按時自行搬遷騰房,不得借故拖延。
二十六、拆除經法院判決限期收房而拆遷時期限未到的房屋,由所有權人提供臨時安置房或參照臨時安置補助標準給予適當經濟補助后,使用人應按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及時搬遷。
二十七、《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出租、出借的房屋,是指私房、單位自管房出租、出借用作個體工商經營性用房的。
未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房屋部門確認,私自將非經營性用房改作經營性用房,擁有產權和持有有效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拆遷時應區(qū)別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在1984年1月5日國務院《城市規(guī)劃條例》生效前,未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房管部門確認,將臨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非經營性用房改為經營性用房,持有有效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可按經營性用房給予安置和補償。就地、就近安置的,安置價按2000元/平方米結算;易地安置的,
按1200元/平方米結算。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積,按住宅用房給予安置和補償。
2、在1984年1月5日至1991年7月13日《福建省實施〈城市規(guī)劃法〉辦法》生效前,未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房管部門確認,將臨街底層第一自然間非經營性用房改為經營性用房,且持有有效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可按經營性用房給予安置,安置價按不同地段等級區(qū)位拆遷規(guī)定的
經營性用房商品價的80%結算;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積,按住宅用房給予安置和補償。
3、在1991年7月13日《福建省實施〈城市規(guī)劃法〉辦法》以后,未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房管部門確認、非經營性用房改為經營性用房的,不論是否持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一律按住宅用房實行安置和補償,但可優(yōu)先照顧購買經營性用房,且按拆遷規(guī)定的經營性用房商品價結算。
二十八、拆除設有抵押權、典權的房屋,抵押權人、典權人應將拆遷公告內容通知所有權人或代管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的,抵押權人、典權人不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要求實行產權調換的,可以由抵押權人、典權人代交安置房差價,但抵押、典當民事關系應當繼續(xù)保持,原所有權
人不予變更;低押權人、典權人不要求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對抵押權人、典權人按私房承租的規(guī)定辦理,被拆除房屋作價補償款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持存公證。
二十九、《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國家機關用房,是指黨、政機關、國家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政協(xié)、工、青、婦組織(不包括外地駐榕機構)擁有產權自用的辦公用房。
國營商業(yè)、服務業(yè),是指隸屬本市商業(yè)系統(tǒng)的國營商業(yè)、服務業(yè)擁有產權和使用權的經營性用房。
所稱原房用途、面積,是指被拆除房屋的原使用性質和原建筑面積。房管部門的國有房屋(住宅用房)原房面積包括易地安置應增加的建筑面積。
國家機關,國營商業(yè)、服務業(yè)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承租的房屋,或者國家機關,國營商業(yè)、服務業(yè)出租、出借給其他單位、個人經營(不包括本單位職工承包經營)的房屋,不適用上款規(guī)定。
三十、拆除房管部門直管的公房,拆遷人應當與房管部門簽訂有關產權調換協(xié)議,并與承租人簽訂房屋拆遷協(xié)議。
拆遷人歸還給房管部門的安置房應當經房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安置。安置時,公房承租人應當持安置房屋通知單到當?shù)胤抗芩k理租賃手續(xù)后,拆遷人方可將安置房交給承租人使用。
三十一、對使用違章建筑的被拆遷人,一律不予補償,原則不予安置,但居住確有困難并實際用作臥室自住的,應給予適當安置。
三十二、拆遷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在其結構、等級、成新評定后按剩余使用年限給予經濟補償,原則上不予安置;對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和安置,并限期自行拆除。
對經批準建設但未定期限的居民房屋,給予補償和安置。
三十三、臨時周轉過渡安置期間,從房屋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除國家政策調整和不可抗力以外,就地安置拆遷過渡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易地安置一般實行一次性安置;對一次性安置確有困難的,過渡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三十四、因房屋拆遷造成停產、停業(yè)的,停產、停業(yè)期間,拆遷人按拆遷公告前六個月被拆遷人在冊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基本工資、物價補貼的月平均標準給予經濟補助。主管部門應扣除生產任務指標或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停產、停業(yè)期間減少的利潤收入,不予補償。
在冊職工(含離、退休人員)無法認定的,經拆遷主管部門批準,按以下標準補償:
國有、集體停產、停業(yè)的,按營業(yè)用房建筑面積每20平方米一人計算從業(yè)人員,發(fā)給每人每月300元停產停業(yè)補助費。對經工商注冊的個體從業(yè)人員按營業(yè)用房建筑面積每10平方米一人計算從業(yè)人數(shù),每人每月發(fā)給300元停產停業(yè)補助費。
三十五、拆遷安置實行先搬遷先選房的原則,按拆遷公告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完畢,騰空房屋,經驗收后,發(fā)給被拆遷人優(yōu)先選擇住房的順序號,憑順序號的先后依次選房。確認為僑房的,在同等條件下給予適當照顧。
按期搬遷的被拆遷人,由拆遷人按原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積發(fā)給每平方米10元的獎勵金。搬家補助費每戶四個人口以下的300元,五個人口以上的400元;屬于二次搬遷的,兩倍計算搬家補助費。經營性用房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給予補貼400元搬遷費;50平方
米以上的,一次性給予補貼800元。
三十六、拆遷人應當向拆遷主管部門交納有關管理費用,具體標準由市拆遷主管部門會同物價管理部門另行制定、報批。
三十七、罰款標準:違反《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罰款,適用《福建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未作規(guī)定的,處以500-1000元。
三十八、屬于危房簡屋、缺乏配套生活設施、城市基礎設施不健全、長期未經改造的區(qū)域為棚屋區(qū)。棚屋區(qū)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棚屋區(qū)改造享受的優(yōu)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十九、本規(guī)定由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四十、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綜【1992】115號文同時廢止。
20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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