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社保最低工資標準,江蘇最低工資標準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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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政策,根據《最低工資規(guī)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和《江蘇省企業(yè)最低工資暫行規(guī)定》(省政府令第56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1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qū)1770元;二類地區(qū)1600元;三類地區(qū)14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qū)15.5元;二類地區(qū)14元;三類地區(qū)12元。


企業(yè)支付給頂崗實習學生的實習報酬和勤工助學學生的勞動報酬按照小時計酬,并不得低于當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二、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下列內容:(一)加班加點的工資;(二) 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三、請各市、縣(市)人民政府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


【關于五險一金的問題】


所謂“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前提下,其所在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所謂“五險一金”是指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幾種保障性待遇的合稱,包括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還有住房公積金。


根據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政策規(guī)定,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月工資,在剔除了加班加點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huán)境、條件下的津貼也不算在內;另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規(guī)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和個人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由上可知,最低工資不包括個人所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根據《最低工資規(guī)定》第六條明確指出,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應參考當地就業(yè)者及其贍養(yǎng)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zhèn)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fā)展水平、就業(yè)狀況等因素。據此,最低工資標準里考慮了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這一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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