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偵查羈押期限 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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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我國刑事強制措施之一,主要是針對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這是一種暫時性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措施。相信很多人都想知道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下面就是jy135網(wǎng)為大家整理的什么是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情況有哪些的經(jīng)驗,希望能夠幫到大家。覺得有用的朋友可以分享給更多人哦!

一、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1、一般情況下的逮捕期限、

關于羈押期限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jié)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

對于某類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jié)的,經(jīng)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jié)的,經(jīng)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3、特別重大復雜案件的逮捕期限

對于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nèi)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查。

4、逮捕期限的重新計算

對于羈押期限起算的時間,有三種特殊情況:在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為一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nèi)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不能超過二次。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法條依據(j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jié)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nèi)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jié)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jié)的,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fā)現(xiàn)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fā)現(xiàn)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綜上所述,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為7個月,當然這其中是經(jīng)過了多次延長的,通常情況下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為2個月。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時候需要報經(jīng)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省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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