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7日下午表決通過的計生法修正法草案對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張春生表示,鑒于婚育形勢,本次計生法修訂取消了晚婚假。
2015年12月27日下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的新聞發(fā)布會上,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法制司司長張春生表示,新的人口計生法中刪除了晚婚晚育假的相關鼓勵條款 。
一、國家關于婚假的規(guī)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不再享受晚婚假獎勵,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二、婚假和路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fā),也就是說,帶薪休假。
三、二婚婚假規(guī)定
再婚者與初婚者一樣,均應享受婚假待遇。根據(jù)我國的相關規(guī)定,職工享受三天的婚假。對于再婚者的婚假問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曾有明確答復,即“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編》和國家有關職工婚假的規(guī)定精神,再婚者與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單位對再婚職工應當參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同初婚職工一樣的婚假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