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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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糾正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違法行為,維護財政經濟秩序,推進財政法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整理的最新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歡迎大家閱讀!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

第一條 為了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guī)定職權范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jù)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根據(jù)需要,國務院可以依法調整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tǒng)稱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tǒng)稱審計機關)的職權范圍。

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個人,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由監(jiān)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以下統(tǒng)稱監(jiān)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 財政收入執(zhí)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guī)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guī)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zhí)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條 財政收入執(zhí)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guī)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guī)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guī)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條 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lián)茇斦Y金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三)違反規(guī)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lián)茇斦Y金規(guī)定的行為。

第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lián)艿呢斦Y金;

(四)違反規(guī)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七條 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zhí)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

(二)違反規(guī)定編制、批復預算或者決算;

(三)違反規(guī)定調整預算;

(四)違反規(guī)定調整預算級次或者預算收支種類;

(五)違反規(guī)定動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轉金;

(六)違反國家關于轉移支付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七)其他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第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guī)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lián)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guī)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處理、處罰。

第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提供擔保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損失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guī)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挪用、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滯留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四)其他違反規(guī)定使用、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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