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條例修正案(草案)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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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改立法條例的必要性和指導思想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以下簡稱《立法條例》)是關于我省地方立法制度的重要地方性法規(guī),自2001年頒布實施以來,對規(guī)范我省立法工作,健全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質量,維護法制統(tǒng)一,發(fā)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fā)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化,中央和省委對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人民群眾有許多新期盼,我省立法工作面臨不少需要研究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為了適應立法工作的需要,全面落實新修改的《立法法》的規(guī)定,總結《立法條例》施行以來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實踐經驗,適時修改《立法條例》十分必要。

修改《立法條例》的指導思想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及省委九屆十二次全會精神,,深入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以提高立法質量為重點,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更好地發(fā)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發(fā)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加快建設法治福建。

在修改《立法條例》工作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幾個原則:一是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精神和省委部署,按照省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關于民主法制領域改革實施方案和省委關于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重要舉措分工方案,凡涉及《立法條例》修改的舉措和要求,都通過修改《立法條例》予以落實。通過修改《立法條例》,主動適應改革需要,改革和法治同步推進。二是落實新修改的《立法法》要求,在主要制度安排上與上位法相銜接。三是突出重點,著力圍繞提高立法質量,完善立法機制和程序,總結實踐經驗,將一些好的做法提煉、固定下來,有效解決實際問題。四是積極穩(wěn)妥,分步推進。立足部分修改,對可改可不改的暫時不改;對認識一致,條件成熟的,予以修改完善;對認識尚不統(tǒng)一的,繼續(xù)深入研究;對屬于工作機制和實施層面的問題,通過加強和改進相關工作予以解決。

二、修改立法條例的工作過程

省委高度重視《立法條例》的修改工作,將《立法條例》的修改列為2015年改革的重要舉措,專門聽取了省人大常委會黨組的匯報。按照省委部署,省人大常委會啟動《立法條例》修改工作,認真學習《立法法》規(guī)定,深入研究地方立法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廣泛聽取、收集整理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意見建議,開展多層次多方面調研和論證,形成了修正案(草案)。

 2015年9月,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廣泛征求了省直有關部門、各設區(qū)的市、有關方面和立法咨詢專家的意見,并在福建人大網全文公布修正案(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11月,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再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普遍認為,修正案(草案)較好地體現(xiàn)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新修改的《立法法》要求,凸顯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重點,已趨成熟。會議決定將修正案(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四次會議審議。

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之后,福建人大網全文公布修正案(草案),第二次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同時,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修正案(草案)發(fā)送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見,委托設區(qū)的市人大常委會組織代表對修正案(草案)進行研讀討論。在以上一系列工作基礎上,形成了提請本次大會審議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修正案(草案)》。

三、立法條例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必須堅持科學立法,用明確的法律規(guī)范來調節(jié)社會生活、維護社會秩序。根據省委九屆十二次全會《關于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實施意見》和省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決議》,修正案(草案)將“全面推進依法治省”作為立法宗旨予以明確。(第一條)

(二)關于發(fā)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要求立法要主動適應改革需求,重大改革要做到于法有據,這是改革與法治關系的一個重要突破。為此,修正案(草案)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在立法宗旨中增加“發(fā)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的規(guī)定。(第一條)二是推動實現(xiàn)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對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權。修正案(草案)增加規(guī)定,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授權在一定期限內在部分地方調整或者停止適用本省的地方性法規(guī)的部分規(guī)定。(第四條)

(三)關于發(fā)揮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

立法權是憲法、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新修改的《立法法》圍繞發(fā)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中的主導作用,規(guī)定了許多新的制度和措施。根據《立法法》的要求和各方面的意見,修正案(草案)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補充和完善:一是在總則中對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加強對地方立法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和統(tǒng)籌安排提出要求。(第三條)二是建立科學的立法規(guī)劃計劃的編制機制,進一步補充完善了編制立法規(guī)劃、年度立法計劃的具體要求,通過立項評估等,加強對立項環(huán)節(jié)的主導。(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三是加強和改進法規(guī)多元起草機制。修正案(草案)增加規(guī)定,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提前參與法規(guī)起草,并組織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重要法規(guī)草案的起草。(第二十五條)四是發(fā)揮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修正案(草案)增加規(guī)定,常委會會議審議法規(guī)案時,應當邀請有關的省人大代表列席會議。(第五條)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法規(guī)案,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征求有關的省人大代表的意見;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調研、論證,應當邀請有關的省人大代表參加。(第十條)

(四)關于完善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機制

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質量的根本途徑。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專家和社會公眾也提出了許多好的意見和建議。為此,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以下內容:一是在立法總則規(guī)定“提高地方立法質量”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地方性法規(guī)應當具有針對性和可執(zhí)行性”。(第二條)二是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完善立法旁聽、論證、聽證、征求意見制度。(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五條)三是健全審議和表決機制,增加了法規(guī)案解讀和單獨表決的規(guī)定。(第七條、第十二條)四是增加法規(guī)清理、法規(guī)實施情況報告、立法后評估、制定法規(guī)配套規(guī)定等一系列推進科學立法的措施。(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五是完善立法公開制度,明確法規(guī)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方式和時限。(第九條、第二十七條)

(五)關于設區(qū)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權

新修改的《立法法》賦予所有設區(qū)的市地方立法權,這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我省原來只有福州、廈門兩市擁有地方立法權,經調研協(xié)調,在其他設區(qū)的市已基本具備立法條件基礎上,去年7月,省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決定,確定了漳州等七個設區(qū)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的具體時間。為了做好與《立法法》的銜接,推動設區(qū)的市依法立法,修正案(草案)將《立法條例》中“較大的市”修改為“設區(qū)的市”。(第三十二條)同時,為維護法制統(tǒng)一,明確設區(qū)的市的地方性法規(guī)通過后應當報送省人大常委會批準。

(六)關于加強備案審查工作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guī)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范圍。新修改的《立法法》完善了備案審查的有關規(guī)定。據此,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完善了省、設區(qū)的市政府規(guī)章備案審查的程序規(guī)定,明確了設區(qū)的市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本級政府制定的規(guī)章。(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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