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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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行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及要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中的規(guī)定計算,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即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

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

國稅發(fā)〔2005〕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了合理解決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征稅問題,經(jīng)研究,現(xiàn)就調整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辦法通知如下: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jù)其全年經(jīng)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yè)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fā)放的一次性獎金。

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jù)考核情況兌現(xiàn)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二、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fā)放時代扣代繳:

(一)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 個月,按其商數(shù)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

如果在發(fā)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

(二)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一)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shù)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1 .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一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x 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shù)

2 .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一(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一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只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shù)

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四、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xiàn)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執(zhí)行。

五、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guī)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對無住所個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條所述的各種名目獎金,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于出人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 1996 〕 153 號)計算納稅。

七、本通知自2005 年1 月1 日起實施,以前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guī)定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 1996 〕 206 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經(jīng)營者試行年薪制后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fā)〔 1996 〕 107 號)同時廢止。

二OO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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