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產假工資發(fā)放標準,佛山產假工資一個月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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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自9月29日當天起施行。新條例將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獎勵假,從30日延長至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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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規(guī),延長的50天+舊規(guī)30天共計80天都屬于獎勵假。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guī)定》(2015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依照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享受獎勵增加的產假或者看護假期間,由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發(fā)放工資,職工不享受生育津貼。

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發(fā)

保胎假是由醫(y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fā)放工資。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fā)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guī)規(guī)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fā)工資標準的八成發(fā)。產假,領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怎么算:

(1)產假期間工資:即正常出勤情況的工資,不包含加班工資及其他部分,同時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2)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 = 生育當月繳費基數(shù)/30產假天數(shù)

職工繳費基數(shù)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計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注意!生育職員不能同時領取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不等同于產假工資,但具有產假工資的性質,包含產假基本工資。

社保機構按規(guī)定標準撥付給用人單位的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必須用于職工在生育、產假內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

簡單說來就是:

1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fā)工資標準,下同)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fā)員工;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yè)所有。

2 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fā)員工,然后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yè)。

延長50天產假,有工資無生育津貼根據新規(guī),延長的50天+舊規(guī)30天共計80天都屬于獎勵假。根據《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guī)定》(2015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依照計劃生育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享受獎勵增加的產假或者看護假期間,由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發(fā)放工資,職工不享受生育津貼。哺乳假,六個半月八成,再延長期七成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fā)工資標準的八成發(fā),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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