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
1、已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了申領、換領、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申請手續(xù);
2、在申辦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2至3個月的時限內急需使用證件的;
3、第一代居民身份證已失效或未曾辦理的。
二、所需提供材料:
1.填寫《申領臨時身份證登記表》;
2.《戶口簿》;
3.兩張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標準黑白相片。
三、按照《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60日內,發(fā)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qū),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能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