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拆遷補償標準規(guī)定,青海省拆遷舊城改造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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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訪問《2015-2016青海省拆遷補償標準 最新青海省動遷賠償標準》,如下是最新青海省拆遷補償標準/動遷賠償標準/拆遷賠償標準 ,暫定繼續(xù)沿用這份說明。如有變動,請以官網公布為準。

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下列標準支付補償費:

(一)征用西寧市規(guī)劃區(qū)和縣轄鎮(zhèn)的耕地,為該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6倍;

(二)征用其它地區(qū)的耕地,為該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5倍;

(三)征用宅基地、空閑地,為全村耕地平均年產值的2倍;

(四)征用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為全村耕地平均年產值的1倍;

(五)征用果園地,為該地果品年產值的6倍;

(六)征用林地、草原按省有關規(guī)定補償;

(七)劃撥國有耕地,為該地年產值的2?3倍;收回村社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用地單位按該地年產值支付青苗補償費,并支付2倍的土地補償費;

(八)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按實際價值補償。在準備征用的土地上搶種的林木和搶建的設施一律不予補償。

土地年產值,由縣土地管理部門根據被征(撥)耕地的類別、各類作物的主副產品的常年產量、國家當年收購牌價和市場價格的綜合價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按下列規(guī)定支付安置補助費:

(一)以村社為單位,征地前人均耕地2畝以上的,每畝安置補助標準為征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人均耕地1.51?2畝的為6倍;人均耕地1.01?1.50畝的為7倍;人均耕地0.71?1.00畝的為8倍;人均耕地0.41?0.70畝的為9倍;人均耕地0.40畝以下的為10倍。

(二)征用宅基地、空閑地、荒山、荒地等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征用林地、草原的,按省有關規(guī)定支付安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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