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國家對于陪產假的相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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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職業(yè)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yè)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tǒng)籌基金報銷相關醫(yī)療費和發(fā)放生育津貼;職業(yè)女性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現(xiàn)行生育二孩規(guī)定:不享受晚育假

現(xiàn)行的孕婦產假主要由基礎性產假和獎勵性產假兩部分組成;A性產假為國務院2012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中明確的“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獎勵性產假包括晚育和獨生子女增加的產假。

對于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不少地區(qū)將晚育范圍確定為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因此生育二孩不屬于晚育范疇,相應晚育獎勵的產假將無法享受。一般二孩產假就只有國務院相關規(guī)定中明確的98天。

二孩產假能休多久?

生育二孩不屬于晚育范疇,更不是獨生子女,因此,一般二孩產假就只有基礎性的98天。

到底會不會延長產假,或者讓“二孩”媽媽也享受晚育假,目前國家還沒有出臺相關政策法規(guī)。不過,國家衛(wèi)計委在本月10日的新聞發(fā)布會上曾表示,會積極推動調整完善生育產假和配偶陪產假制度,同時要保障女性就業(yè)權益。

最新勞動法產假規(guī)定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yī)療費用,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女職工哺乳(含人工喂養(yǎng))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以下稱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間女職工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

  國家對于陪產假的相關規(guī)定

第四十六條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第二十七條 育 齡夫妻系城鎮(zhèn)居民,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優(yōu)待與獎勵:

1、在產假期滿前領證的,女方產假增加50天,并給男方增加護理假5天

2、自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十六周歲止,每月給予不低于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并在其退休(職)時給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3、安排就業(yè)、組織勞務輸出時,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安排

4、其獨生子女優(yōu)先入托、入園、入學、就醫(yī),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免費

5、對貧困的獨生子女父母,優(yōu)先發(fā)放或者適量增加社會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6、其獨生子女發(fā)生意外傷殘、死亡后不再生育或者收養(yǎng)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列為社會保障家庭,享受社會救濟金等優(yōu)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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