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全文中有關不給員工發(fā)獎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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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是一家廣告公司的老板,因為今年公司效益不好,我就打算不給員工發(fā)業(yè)績獎金了,但是勞動合同里規(guī)定了公司必須每個月給員工獎勵一定數(shù)額的獎金,請問我不發(fā)獎金可以嗎?如果我不發(fā)獎金的話,員工會不會要求我支付經濟補償金呢?

根據(jù)2015新勞動法全文,專業(yè)律師解答:

獎金主要是指作為一種工資形式,其作用是對與生產或工作直接相關的超額勞動給予報酬。

獎金是對勞動者在創(chuàng)造超過正常勞動定額以外的社會所需要的勞動成果時,所給予的物質補償。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獎金是工資的一部分,是勞動者應得的待遇,向勞動者支付績效獎金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應該注意的是,獎金與其他方式的工資一樣,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約定或由用人單位有關制度規(guī)定的。

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shù)摹?/p>

二: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guī)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四: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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