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陪產(chǎn)假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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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chǎn)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法律上對孩子父親的所謂“陪產(chǎn)假”是沒有規(guī)定的,只能休那個晚育獎勵假30天。但是男方如果休了晚育獎勵假,女方就不能再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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