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育假工資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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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法》規(guī)定的基本產假90天產假。

2、符合晚育條件,除基本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3、實行純母乳喂養(yǎng)的女職工增加一個月產假。

正常產假90天+晚育獎勵產假30天+難產假15天,一般生一個小孩的且是晚育和難產的,也就是135天了。

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初育的為晚育。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女職工產假應不少于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對于晚育的女職工, 廣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工作人員解釋,已婚婦女年滿24周歲初育的為晚育。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女職工產假應不少于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對于晚育的女職工,根據(j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除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

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領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經(jīng)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再增加產假三個月,但減免三年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晚育產假的休假天數(shù)及工資發(fā)放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6條規(guī)定: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1條、第62條、第63條、第73條規(guī)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哺乳期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和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第4條、第7條、第8條規(guī)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產假期間工資照發(fā)。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福州市有關女職工勞動待遇等問題,可參照國家、省的有關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根據(jù)《福建省企業(yè)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12條有關規(guī)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晚育并領取《獨生子父母光榮證》的,女職工產假為一百三十五天至一百八十天,具體天數(shù)由用人單位規(guī)定。

第16條規(guī)定:女職工休產前假、哺乳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貼百分之六十的標準支付,并不得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第10條規(guī)定: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或在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每天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其一小時的休息或哺乳時間,并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休息或哺乳時間計算為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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