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件的訴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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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隨著我國市場經(jīng)濟結構的調整加快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勞動爭議案件呈日趨上升之勢,F(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已遠遠滯后于形勢發(fā)展和審判實踐的需要,審判工作中存在著大量的疑難問題亟待解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成為民事審判的一個模糊區(qū),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不是整齊配套和完備的,相關的程序也就是幾個司法解釋和鄰近的法規(guī)。操作起來法律上的理解空白區(qū)域較多,給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帶來一定的難度。

筆者根據(jù)自己審理幾起勞動爭議案件的經(jīng)歷和對有關司法解釋的理解,談談勞動爭議案件幾個應該注意的問題,特別是勞動爭議案件中的否定式訴權問題。

先看一個案例:張某是XXX公司的洗車工,在正常工作中受傷.經(jīng)過勞動主管部門平定為工傷,經(jīng)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XXX公司應支付給張某全部醫(yī)療費用20000元等.仲裁后,張某感到滿意.但XXX公司不滿意.于是,在規(guī)定的15天期限內,XXX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這里就產(chǎn)生了一個XXX公司的訴訟請求權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原告XXX公司提出撤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XXX公司不同意給付被告全部醫(yī)療費用的訴訟請求. 那么,法院能不能撤消呢?

一,法院不能撤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1,勞動爭議案件在民事范疇是個有前置程序的特殊案件,在此案件中仲裁程序不是一審程序,受訴法院也不是二審法院.1989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經(jīng))函[1989]53號: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函》的答復中第二條:...在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中也不應含有撤消或者維持仲裁決定的內容。2,當事人不對應.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是企業(yè)與勞動者.由于受訴法院不像二審法院那樣對應的是:一審法院,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三方,也有法律規(guī)定的發(fā)回改判程序.勞動爭議案件沒有這些程序規(guī)定.因此,法院不能作出撤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的判決.

二,原告的否定式訴權.在上例中作為原告XXX公司不同意給付被告全部醫(yī)療費用,這是一個否定式的訴權.否定式的訴權是一個被動的消極的訴權,正常情況下,這種訴權是不會積極行使的.如在大多數(shù)民事案件中,訴權都是受害人和債權人來積極行使,他們向法院起訴,要求加害人或債務人履行支付或償還義務.而勞動爭議案件特殊就在于此,受害人有了仲裁的裁決書后,便等待裁決書發(fā)生效力.而義務人XXX公司如果不向法院起訴,裁決書就會生效.起訴的話它的訴請僅僅是不同意.也就是否定裁決書.那么,法院的法官怎么看待和審理這個否定式的訴請求呢?我認為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看.

1,否定式訴請不是無請求。有的法官認為這是無請求。其實,這是一個實實在在請求。他的請求就是被告請求的全部或部分請求,在該案中也就是被告的20000元賠償金。與其他民事案件略有不同的就是:勞動爭議案件的多數(shù)原告是負有給付義務的企業(yè),而這種給付是建立在被告的請求權上。是一種被動的訴權。它主動的不是訴權而是企業(yè)的管理權。當它的管理權侵犯了工人(被告)的合法利益的時候,就會與工人之間產(chǎn)生勞動糾紛。所以,勞動爭議案件中作為企業(yè)來說多數(shù)情況下行使的否定式訴權。否定式訴權也是訴權,它不是一種積極意義上請求訴權,而是一種消極被動訴權。否定式訴權的提起目前還僅現(xiàn)于勞動爭議案件。這種訴權的產(chǎn)生是因為勞動爭議仲裁設立的不合理性造成的。勞動爭議仲裁制度游歷于民法之外,又要干預民法的程序,結果在當事人訴訟之前增加了一個仲裁環(huán)節(jié),造成了訴權的顛倒。其他類民事案件如債務和侵權類案件都是被侵害方行使積極訴權,而很少見侵權方行使否定式訴權的。

2,要認真審查原,被告訴訟請求的差異.否定式的訴請是針對被告的請求提出的,與其他民事案件不同的是起訴的身份的顛倒.既應當是原告的身份變成了被告;應當是被告的變成了原告.但是,訴訟請求其實并未改變.正常順序是先提出請求,后者否定,勞動爭議案件有些特殊了.但是,訴訟請求仍然是圍繞被告的訴請展開,因為,原告的否定式訴請是針對被告的請求提出的.原被告訴請的差異就是本案爭議的焦點!因此,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要特別注意對原被告的訴訟請求的審查.不管被告提不提反訴都要審查.勞動爭議案件中,被告的反訴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原告的否定式訴請其實就是被告的請求.最后,法院判決原告向被告履行義務,其實也就解決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3,法官釋明權的行使。由于勞動爭議案件訴訟請求的特殊表現(xiàn)方式,以及一些法律法規(guī)的非系統(tǒng)化,使得當事人不容易理解,因此,法官應當多行使釋明權,引導當事人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進行訴訟。以便快速高效的審理好勞動爭議案件。

三,勞動爭議案件的判決方式

1,勞動爭議案件不能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和撤消或維持仲裁裁決書。

第一這個問題首先要看法律規(guī)定,1989年8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經(jīng))函[1989]53號:最高人民法院對勞動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幾個問題的函》的答復中第二條:在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中也不應含有撤消或者維持仲裁決定的內容。1993年8月1日起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發(fā)布)第三十條: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述法律規(guī)定起訴裁決書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二要看判決后法律文書的執(zhí)行可能性及是否有利于當事人的訴訟便利。舉例說: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后,該判決文書就沒有執(zhí)行內容。而且還產(chǎn)生了仲裁裁決書也不能生效的問題。因為,仲裁裁決書在不服的一方依法起訴后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實體判決作出并生效后,裁決書仍然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而駁回訴訟請求的實體判決沒有執(zhí)行內容,會造成重復訴訟。如果生效,顯然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就會出現(xiàn)判決書和裁決書同時有效,當事人依據(jù)哪個呢?如果不生效,法院駁回判決后仍然沒有實際意義上的執(zhí)行依據(jù)。作為另一方當事人還得進行訴訟。浪費了訴訟成本,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

有一種例外:2001年4月30日起實行的法釋(2001)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三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jù)《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維持仲裁的判決與駁回的理由基本一致,維持判決與裁決不能同時生效,二者效力不等。維持判決生效后,裁決不能生效。執(zhí)行沒有依據(jù)。因此,除根據(jù)《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guī)定作出的駁回判決外,不能使用駁回和維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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