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教育內(nèi)容資料大全 禁毒教育內(nèi)容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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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的物品的危害

1、摧殘身心健康,會傳染多種疾病。

吸毒會損傷吸毒者大腦、胃腸道系統(tǒng)、呼吸系統(tǒng)等身體器官,會引發(fā)營養(yǎng)不良、嘔吐、食欲下降、抑制胃、膽、胰消化腺體的分泌,從而影響食物的消化吸收,長時間吸食后會造成營養(yǎng)不良、體重下降、免疫力降低等多種疾病,嚴重者還會導(dǎo)致身亡。

2、易引發(fā)艾滋病的感染與傳播。

長時間的吸食有毒的物品的吸毒者,到后來簡單的吸食已經(jīng)無法滿足需求,于是會采用靜脈注射的方法來滿足自己。不消毒的靜脈注射易引起皮下膿腫、血栓性靜脈炎、敗血癥和細菌性心內(nèi)膜炎等感染性疾病。對于靜脈注射危害最嚴重的是吸毒者之間常常共用一支注射器注射有毒的物品,從增加了艾滋病的感染與傳播。

3、會影響家庭和諧,傾家蕩產(chǎn),甚至家破人亡。

吸毒不僅摧殘了吸毒者本人的身心健康,會耗資巨額家財,一般家庭根本無法承受,很快會傾家蕩產(chǎn),導(dǎo)致家庭不和諧、妻離子散、父子反目等,甚至家破人亡、違法犯罪等一系列嚴重的社會問題。

禁毒的預(yù)防教育

1、對青少年進行預(yù)防吸毒的全面教育。

加強對青少年有毒的物品基本知識和禁毒法律法規(guī)教育,了解有毒的物品的`危害。很多的案例是青少年在初次接觸有毒的物品的時候并不知道有毒的物品為何物,不但沒有遠離而是對它充滿好奇,就在好奇的推動下開始吸毒,從此走上了不歸路。

因此介紹有毒的物品的相關(guān)知識時,家長一定要認真全面的介紹,讓青少年充分了解有毒的物品的特征以及危害,這樣才能讓自己時刻保持警惕,遠離有毒的物品!

2、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不盲目追求享受、尋求刺激、趕時髦。

吸毒的青少年主要集中在12-17歲,大多數(shù)青少年的拒絕有毒的物品的意識薄弱,在有毒的物品的認識上存在許多誤區(qū),比如“試一試應(yīng)該沒有關(guān)系”,“吸毒就像吸煙”、“有毒的物品毒性小”等錯誤認識,而去尋求刺激、趕時髦,從而貽害終生。

3、謹慎交友。

不結(jié)交有吸毒、販毒行為的人。不聽信有毒的物品能治病,有毒的物品能解脫煩惱和痛苦,有毒的物品給人帶來快樂等各種花言巧語。不法分子利用青少年的幼稚,常采用引誘、脅迫等手段;不良信息刺激,促使盲目模仿。。

青少年正處于生理、心理發(fā)育時期,心理防線薄弱、好奇心強,是非判斷能力不強,對抵制有毒的物品的危害性和吸毒的違法性缺乏認識,若沒有約束和正確的引導(dǎo),容易受到有毒的物品的侵襲。

家長們要幫助青少年深刻認識有毒的物品的危害,構(gòu)筑堅固的心理防線,提高警惕,避免上當,堅決拒絕“第一口”。謹慎交友,打消對有毒的物品的好奇心,有技巧地對“引誘”和威脅說“不”。

1、禁毒(prohibition against drugs)是指預(yù)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的工作;蛘哒f,運用行政法令和群眾監(jiān)督的力量,促使吸食或注射鴉片和代用麻醉劑者戒絕癮癖,限制和取締種植、收貯、制造、運輸、販賣毒品和毒具行為的一項社會風俗改造工作。又稱禁煙禁毒。

2、相關(guān)法律法規(guī):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第347條);

(2)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8條);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條);

(4)窩藏、轉(zhuǎn)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第350條);

(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1條);

(6)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第352條);

(7)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3條);

(一)、小學(xué)禁毒教育內(nèi)容 關(guān)于禁毒小學(xué)生應(yīng)該怎樣做

(二)、關(guān)于禁毒預(yù)防宣傳教育工作總結(jié)范文(三篇)

(三)、學(xué)校禁毒宣傳教育活動總結(jié)怎么寫(精選兩篇)

(四)、2021年大學(xué)禁毒教育主題班會教案

(五)、2021年小學(xué)禁毒教育主題班會活動總結(jié)3篇

(六)、2021年中學(xué)生禁毒教育主題班會記錄

(七)、眉山市青少年禁毒教育網(wǎng)http://jdksh.cn:8091/index

(八)、眉山市青少年禁毒教育網(wǎng)https://627.jdksh.cn/

(九)、吳忠市禁毒教育數(shù)字化平臺http://www.dpyfjy.com/

(十)、寧夏禁毒教育平臺登錄入口http://ningxia-zxkt.dpyfjy.com

(8)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第354條);

(9)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第355條);

(10)強迫他人吸毒罪(第356條);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7條);

(1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第3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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