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語委國務院教育督導辦將督導語言文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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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語委、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教育督導條例》有關規(guī)定,研究制定了《語言文字工作督導評估暫行辦法》(簡稱《辦法》),并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名義印發(fā)。這標志著我國語言文字工作督導評估制度正式建立!

2013年8月,教育部督導辦、語用司聯合下發(fā)通知,在全國開展中小學語言文字工作督導評估,為《辦法》出臺積累了實踐經驗。此次出臺的《辦法》針對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使得開展語言文字工作督導評估有了更加豐富的內容、充分的依據和規(guī)范的指導!

《辦法》共五章十一條,明確了開展語言文字工作督導評估的目的、原則、范圍、內容、實施部門、時間、程序、方式以及獎勵和問責機制。督導評估內容主要包括語言文字事業(yè)發(fā)展的制度建設、條件保障、宣傳教育、發(fā)展水平等4個一級指標,以及組織領導、政策規(guī)劃、督查機制、工作機構、經費保障等13個二級指標,并賦予了相應的評估分值,明確了考核要點,由此建立起較為完善的語言文字工作督導評估指標體系。 

按照規(guī)定,每5年開展一輪語言文字工作督導評估。督導程序包括下發(fā)督導評估通知、被督導單位自評、督導組現場督導評估、反饋督導意見、發(fā)出督導意見書、督促整改、回訪復查等。為強化督導評估結果的運用,各。▍^(qū)、市)要建立語言文字工作激勵與問責機制,將語言文字工作督導評估結果作為評價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語言文字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對工作成效突出的進行獎勵,對職責落實嚴重不到位的給予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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