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殘疾人補貼政策及補貼最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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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審批程序

根據《臨沂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臨政發(fā)〔2016〕14號)有關規(guī)定,辦理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以下簡稱“殘疾人兩項補貼”)具體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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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

殘疾人兩項補貼由本人申請。法定監(jiān)護人,法定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義務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被委托人可代為申請,向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窗口提交有關申請材料。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需填寫《臨沂市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申請審批表》,并提交戶口本、身份證、低保證、殘疾人證復印件;申請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需填寫《臨沂市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申請審批表》,并提交戶口本、身份證、殘疾人證復印件。

二、審核

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后,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材料報送縣級殘聯,縣級殘聯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殘疾等級審核。審核合格材料轉送縣級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依托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對殘疾人家庭經濟狀況審定。審定合格材料由縣級民政部門會同縣級殘聯報縣級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各縣區(qū)應當在補貼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長期居住地公示補貼對象姓名、補貼類型、補貼金額等基本信息,公示內容要保護殘疾人隱私,不得公開與補貼審核無關的信息,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三、發(fā)放

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fā)補貼。補貼按月發(fā)放,發(fā)放時間為每月10日前。補貼發(fā)放采取社會化形式,由縣級財政部門根據縣級民政部門和殘聯審定的發(fā)放名單和金額,按月通過金融機構轉賬存入殘疾人賬戶。有條件的縣區(qū)可根據實際情況詳細劃分補貼類別和標準,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發(fā)放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四、管理

對享受殘疾人兩項補貼的殘疾人實行縣、鄉(xiāng)兩級檔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檔。建立定期復核機制,采取殘疾人主動申報和發(fā)放部門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每年復核一次,應補盡補、應退則退。定期復核由縣級民政部門、殘聯共同完成,內容包括申請人資格條件是否發(fā)生變化、補貼是否及時足額發(fā)放到位等。要加快殘疾人兩項補貼的信息化建設,加強對殘疾人基本信息的實時監(jiān)測、比對、歸納分析和動態(tài)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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