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征地補償標準政策及農民征地賠償補貼標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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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2012年度第9批次建設用地經吉林省人民政府(吉國土資耕函〔2013〕376號)批準,F將征地補償安置事項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組及面積:通化市二道江區(qū)五道江鎮(zhèn)五道江村,征地面積共:4.0443公頃。

二、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菜地3.1725公頃×4.2萬元/公頃×25倍=333.1125萬元;

溫室0.0498公頃×22.5萬元/公頃×25倍=28.0125萬元;

農村道路0.0976公頃×1.425萬元/公頃×4倍=0.5564萬元;

養(yǎng)殖水面0.4703公頃×4.2萬元/公頃×25倍=49.3815萬元;

果園0.1682公頃×1.425萬元/公頃×25倍=5.9921萬元;

農村宅基地0.0057公頃×1.425萬元/公頃×4倍=0.0325萬元;

未利用地0.0802公頃×1.425萬元/公頃×4倍=0.4571萬元;

(二)青苗補償費:14.4450萬元。

(三)地上附著物補償:68.0104萬元。

合計:500.0000萬元

三、被征土地涉及農業(yè)人員安置

征地補償費用撥付到村集體,由村集體發(fā)放。

四、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不同意見,請于10日內以村集體為單位以書面形式送達市國土資源局。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guī)定,對批準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xié)調,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組織實施。

特此公告。

通化市國土資源局

2013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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