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人民法院宣告撤銷失蹤(死亡)人員申報戶口遷移最新改革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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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名稱: 戶口補登、補錄-人民法院宣告撤銷失蹤(死亡)人員申報戶口登記 事項編號:
辦事分類: 身份戶籍 綠色通道:
領域分類: 戶籍辦理 所屬主題:
辦事指南

轉報單位:由本人居住地戶口登記機關受理登記(未成年人由監(jiān)護人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審批。

許可對象:被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并注銷了常住戶口,現(xiàn)被尋回或返回了的公民。

許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管理條例》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湘公通[2008]46號

法定期限: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nèi)辦結(戶口登記機關6個工作日內(nèi)上報,縣級公安機關4個工作日內(nèi)審批,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nèi)告知結果)。轉調(diào)查情形除外

承諾期限: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nèi)辦結(戶口登記機關6個工作日內(nèi)上報,縣級公安機關4個工作日內(nèi)審批,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nèi)告知結果)。轉調(diào)查情形除外

許可條件:被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并注銷了常住戶口,現(xiàn)被尋回或返回了的公民。

工作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上午 9:00---12:00; 下午 :1:00---5:00。

提交材料信息:人民法院撤銷失蹤(死亡)的證明、本人或親屬書面申請(年滿16周歲的公民需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在線咨詢: http://www.changsha.gov.cn/zmhd/zxts/
在線辦理: / 辦件查詢: /
公開責任部門: 長沙市公安局 受理機構: 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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