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能源公交車示范推廣期運營補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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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公交特許經營企業(yè):

經市政府六屆二十三次常務會議審議批準,現印發(fā)《深圳市新能源公交車示范推廣期運營補貼辦法》,請遵照執(zhí)行。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4月27日

深圳市新能源公交車示范推廣期運營補貼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節(jié)能減排與環(huán)境保護,加快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提高新能源公交車示范推廣期運營補貼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指導意見》(國辦〔2014〕35號)以及財政部、工信部和交通部聯(lián)合印發(fā)的《關于完善城市公交車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財建〔2015〕159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對示范推廣期內投入或更新的新能源公交車進行運營補貼。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公交車是指在我市注冊且經市交通運輸部門核發(fā)公共交通相關許可證的公交特許經營企業(yè)所擁有的、正常運營的新能源公交車。

第三條 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按照公開、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 補貼標準及撥付程序

第四條 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標準如下:

(一)2013年6月1日之前投入的以融資租賃方式購置的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標準為26萬元/輛/年;

(二)2013年6月1日(含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投入的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標準為45萬元/輛/年;

(三)1月1日之后投入的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標準根據企業(yè)實際支付購車價適當退坡,補貼退坡額度為新投放的新能源公交車購車價在2015年基礎上(2015年單車價格為100萬元)下降額的12%;

(四)更新車輛的運營補貼標準根據更新時間按照前三項標準與各公交特許經營企業(yè)在財政定額內單車補貼金額的差額確定(即更新車輛單車年度補貼=新增車輛單車年度補貼-定額內單車年度補貼),其中深圳巴士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定額內補貼為24.42萬元/輛/年,深圳東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為22.91萬元/輛/年,深圳西部公共汽車有限公司為23.79萬元/輛/年。

第五條 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資金撥付程序如下:

市財政部門根據年度新能源公交車新投入、更新計劃,編制當年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計劃,年初列入財政預算。

公交特許經營企業(yè)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出預撥申請,市財政部門根據市交通運輸部門復核情況按季度預撥當年前三季度的財政補貼資金。

下年年初,市財政部門組織中介機構對公交特許經營企業(yè)上年度新能源公交車實際運營成本進行監(jiān)審,結合市交通運輸部門提供的新能源公交車服務質量考核結果和新能源公交車實際運行情況,對之前年度公交特許經營企業(yè)新能源公交車年度財政補貼進行結算。

第三章 監(jiān)督與管理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公交特許經營企業(yè)運營的新能源公交車運營指標進行考核。

市交通運輸部門指導、督促公交特許經營企業(yè)逐步建立和完善新能源公交車運營里程考核辦法,從運營里程、發(fā)車頻次、行車安全、設備配置、充電量、客運量等方面對自身內部進行掛鉤考核。

第七條 新能源公交車單車年度運營考核里程為6萬公里,實際運營里程達到或超過6萬公里可獲得全額補貼,如未達到6萬公里則按照每公里7.5元(單車年度補貼額45萬元÷6萬公里)進行扣減。為保障公交特許經營企業(yè)運營新能源公交車的固定成本開支,單車補貼的年度最大扣減額度為15.7萬元。當補貼標準退坡時,每公里考核扣減補貼標準及最大扣減額度相應減少。

第八條 公交特許經營企業(yè)應當自覺接受相關部門的監(jiān)督,將新能源公交車運營業(yè)務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制定新能源公交車使用激勵機制,從人工費用、節(jié)油節(jié)電、有效行駛里程、事故減少率等方面考慮,建立完善新能源公交車運營里程考核辦法,提高新能源公交車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九條 市財政部門對新能源公交車成本標準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督促公交特許經營企業(yè)建立新能源公交車成本項目指引,合理確定新能源公交車成本標準值,評估新能源公交車運營補貼績效,完善政府財政補貼方案。

第十條 公交特許經營企業(yè)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市財政部門停止撥付違規(guī)項目的補貼資金。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按照相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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