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科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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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驗單由醫(yī)師逐項填寫,要求字跡清楚,目的明確。急診檢驗單上注明“急”字。

2.收標本時嚴格執(zhí)行查對制度。標本不符合要求,應重新采集。對不能立即檢驗的標本,要妥善保管。普通檢驗,一般應于當天下班前發(fā)出報告。急診檢驗標準隨時做完隨時發(fā)出報告。

3.要認真核對檢查結果,填寫檢驗報告單,作好登記,簽名后發(fā)出報告。檢驗結果與臨床不符合或可疑時,主動與臨床科研究。院外檢驗報告,應由主任審簽。

4.特殊標本發(fā)出報告后保留24小時,一般標本和用具應立即消毒。被污染的器皿高壓滅菌后方可洗滌,對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標本應于指定地點焚燒,防止交叉感染。

5.保證檢驗質量,定期檢查試劑和校對儀器的靈敏度。定期抽查檢驗質量。

6.建立實驗室內質量控制制度,積極參加室間質量評價活動,以保證檢驗質量。

7.積極配合醫(yī)療、科研開展新的檢驗項目和技術革新。

8.菌種、毒種、劇毒試劑、易燃、易爆、強酸、強堿及貴重儀器應指定專人嚴加保管,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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