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委員會工作辦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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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詢委員會工作辦法
一條 法律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律咨詢委員會)是為某人大常委會依法履行職權,加強法律監(jiān)督工作,增強監(jiān)督實效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的機構。
二條 法律咨詢委員會組成人員由某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從某直公安司法機關、執(zhí)業(yè)律師和專家學者中選聘—人組成。法律咨詢委員會成員由某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予以聘任。
三條 法律咨詢委員會受某人大常委會的領導,日常工作由某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負責聯(lián)系和指導。法律咨詢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協(xié)助主任工作,法律咨詢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由某人大常委會在法律咨詢委員會成員中任命。
四條 法律咨詢委員會成員的聘期與某人民代表大會屆別一致,特殊情況可屆中變動,聘任或辭聘須辦理相應的手續(xù)。
五條 法律咨詢委員會的職責是:
、討論研究某人大常委會受理的疑難信訪案件、上級機關交辦的疑難案件、某直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匯報的案件、各某地(某)區(qū)人大常委會向某人大常委會請示的案件,并提出法律咨詢意見;
、對某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擬定的司法個案監(jiān)督案件提出法律咨詢意見;
、根據(jù)工作需要,參與某人大常委會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的起草;
、協(xié)助某人大常委會和內務司法委員會審查“一府兩院”報送的規(guī)范性文件,并提出法律咨詢意見;
、對全國和某某人大及其常委會下發(fā)的法律、地方性法規(guī)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為某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人大各委、辦、室有關工作提出法律和政策依據(jù);
、為某人大機關舉辦法律知識講座講解有關法律知識等;
、完成某人大常委會和內務司法委員會臨時交辦的咨詢任務。
六條 法律咨詢委員會每舉行一次全體會議,集中學習有關重要文件,通報全某法律監(jiān)督工作方面的情況,聽取法律咨詢委員會成員的意見和建議;總結交流工作和安排下步工作等。
七條 法律咨詢委員會成員應某人大常委會的邀請,可經(jīng)列席某人大常委會會議和主任會議。
八條 某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和各委、辦、室需要向法律咨詢委員會咨詢的事項,均以書面的形式經(jīng)內務司法委員會交法律咨詢委員會辦理。由法律咨詢委員會主任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承辦人員,或者組織全體人員同辦理。辦結后,形成書面意見報內務司法委員會,并留檔備查。法律咨詢委員會辦理法律咨詢事項的時限為一個月,有特別要求的按要求辦理。
九條 法律咨詢委員會成員參加咨詢活動,邀請部門應向法律咨詢委員會提供有關的材料、資料。
十條 法律咨詢委員會成員提供咨詢服務,應給予適當補貼。
十一條 法律咨詢委員會的工作原則:
、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服從某人大常委會及主任會議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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