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干部警示提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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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干部警示提醒制度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陜西省委關(guān)于全面開展構(gòu)建警示訓誡防線工作的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與相適應的教育、制度、監(jiān)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強化廉政預警機制,促進黨員干部廉潔從政,特制定本制度。

二條 建立警示提醒制度,要堅持從嚴治黨,強化監(jiān)督,立足教育,著眼預防的原則,對群眾有反映,可能出現(xiàn)腐敗問題需要預警的黨員干部,本著有則改之,無則加勉,進行提醒和告誡。

三條 警示提醒制度實施主體

警示提醒制度由局機關(guān)按照干部管理權(quán)限組織實施。

四條 警示提醒對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黨員干部為警示提醒對象,應實施警示提醒:

(一)群眾有舉報、社會有反映或存在苗頭性問題的;

(二)單位重大決策、重點工程項目、大額度資金使用,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中有可能出現(xiàn)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個人及家庭遇有婚喪嫁娶、喬遷新居、出國考察等事宜中有可能出現(xiàn)不廉潔行為的;

(四)其他需要予以警示提醒的。

五條 警示提醒實施方法和程序

(一)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對象線索信息。

、通過建立警示訓誡對象線索信息報告制度,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對象線索信息;

、通過群眾信訪舉報,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對象線索信息;

、通過新聞輿論監(jiān)督,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對象線索信息。

(二)確定警示提醒對象

根據(jù)收集和掌握警示提醒對象線索信息,經(jīng)過認真甄別,由局分管領(lǐng)導確定警示提醒對象,并組織實施。

(三)實施警示提醒

、對可能發(fā)生違法違紀和不廉潔行為的,采取發(fā)提醒書、詢問函、電話提醒和告誡等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對象應注意的事項和問題,提出要求和希望。

、對群眾有舉報、社會有反映或存在苗頭性問題的,采取信訪約談,提醒談話等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對象應糾正的問題,提出注意的要求。信訪約談和提醒談話,須人以上組織進行,并填寫《警示提醒登記表》。

、對警示提醒對象涉及的問題,群眾仍有反映,局機關(guān)及時進行調(diào)查了解,查證屬實的,按照問題的性質(zhì),依據(jù)有關(guān)規(guī)定,給予誡免督導,責令糾錯或紀律處分。

七條 本制度由黃龍縣水利水保局負責解釋。

八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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