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爭議
如果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鑒定為職業(yè)病,而其所在單位未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那么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被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且,在此期間發(fā)生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勞動能力鑒定爭議
勞動能力鑒定爭議一般是工傷職工或其所在的用人單位,對是否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或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有異議而產生的爭議。
工傷職工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如果認為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其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不再具有可訴性。
此外,如果工傷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停止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爭議
職工因工傷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發(fā)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職工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工傷保險待遇爭議后,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任何一方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職工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fā)生了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就不屬于勞動爭議,職工可以通過申請復查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