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傷人員護理費標準最新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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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起,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3231.5元的,調整到3231.5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2585.2元的,調整到2585.2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1938.9元的,調整到1938.9元。

6月24日北京市人社局公布了“關于北京市調整工傷人員護理費的通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3231.5元的,調整到3231.5元。

據介紹,為保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經市政府批準,決定對因工致殘1—4級的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進行調整。這次調整的范圍為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

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3231.5元的,調整到3231.5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2585.2元的,調整到258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1938.9元的,調整到1938.9元。

調整護理費所需費用,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由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根據有關規(guī)定,企業(yè)按照享受或比照工傷待遇處理享受護理費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zhí)行,所需費用由企業(yè)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該通知自7月1日起執(zhí)行。

關于北京市調整工傷人員護理費的通知

京人社工[2015]142號

各區(qū)、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參保單位:

為保障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國務院令第586號)的規(guī)定,經市政府批準,決定對因工致殘1—4級的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進行調整,F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本次調整的范圍為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

二、調整標準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3231.5元的,調整到3231.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2585.2元的,調整到2585.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低于1938.9元的,調整到1938.9元。

三、調整護理費所需費用,參加北京市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由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據有關規(guī)定,企業(yè)按照享受或比照工傷待遇處理享受護理費的人員,參照本通知執(zhí)行,所需費用由企業(yè)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7月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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