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新老交替期間出了事應該由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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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傷保險新老交替期間出了事該誰賠償?

馮劍跳槽到新公司上班僅10天,就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后經認定為工傷。老東家?guī)推浣涣斯kU到2月底,新東家從3月才開始幫他交錢,可工傷卻發(fā)生在2月份,那么誰該為其工傷承擔賠償?

2012年2月13日,馮劍從原單位跳槽到銳捷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13日至2月25日止。當時,銳捷公司從3月才開始為馮劍繳納工傷保險,此前馮劍的社會保險由其原來的工作單位繳納。新工作上班僅10天后,馮劍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

2013年3月,經鑒定馮劍的受傷致殘程度為7級。4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馮劍當初所受傷害為工傷,按照規(guī)定銳捷公司應對其工傷損失給予賠償。銳捷公司認為,公司是從2012年3月即馮劍受傷之后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之前是其原公司為其繳納的,因此應當由工傷保險部門依法給予補償。該公司一紙訴狀將馮劍告上了法庭。

該案經溧水法院開庭審理后,法院認為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并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據(jù)此,法院判決原告銳捷公司支付被告馮劍工傷各項損失費200678元。

對于這一結果,銳捷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馮劍自2012年2月13日到銳捷公司工作之日即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公司應當自該用工之日起為馮劍繳納工傷保險。最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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