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傷賠償標準深圳工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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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哪些情況屬于工傷?

事故傷害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后”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后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 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后”,但是有一點則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后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意外傷害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并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里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職業(yè)病

即指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yè)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因公外出傷害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yè)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fā)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上下班途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傷害事故的。

“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qū)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fā)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對于探親訪友時遇到的人身傷害事故,不能認定為工傷。

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于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摩托車居多,對于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

法律規(guī)定情形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guī)定,由于工傷事故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范性強制性規(guī)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guī)做出相應調整,對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范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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