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依法治國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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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大以來,法治中國作為一組信仰和價值的集合,其觀念、價值、論說正在成為這個時代的一個主題。落實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戰(zhàn)略部署,轉型時期諸多社會難題終將克服。在此過程中,司法作為法律適用的中心場所,傳播法治文化、凝聚法治共識的核心場域,其實效的發(fā)揮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

法治是中國現(xiàn)代化的必由之路

法治中國的內涵十分豐富,“科學立法、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被稱為建設法治中國的“新十六字方針”。“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zhí)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不斷開創(chuàng)依法治國新局面”,是新時期全面實施法治建設的系統(tǒng)規(guī)劃。它繼承和發(fā)展了人類社會的法治文明,在借鑒西方國家法治經驗的基礎上,更加注重中國的政治理念、文化傳統(tǒng)、社會訴求和具體國情,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tǒng)一。

法治中國不是政治變革和經濟改革的副產品,而是一個多世紀以來中國社會謀求現(xiàn)代化努力的一部分。法治是現(xiàn)代化事業(yè)的一部分,實現(xiàn)法治是中國現(xiàn)代化實踐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其核心是改造舊的法律觀念,塑造新的行為和認知方式,在改變原有社會結構的同時建立新的社會秩序模式。研究法治中國的正當性,不是要否定其理論和實踐對中國社會發(fā)展的重大意義,而是希望通過理性的檢視,使其成為更廣泛的社會共識而得以徹底實施。

法治應以維護合法權益

轉型時期的中國經濟社會迅猛發(fā)展,既加劇了社會競爭,也使得社會內部越來越動蕩和不安定。這種情況表現(xiàn)在法律上,便是訴訟案件的大幅增長。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情況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制度供給不足所造成。與此同時,改革引起利益的再分配,使得社會在變遷過程中帶來種種意想不到的矛盾和沖突。中國社會必須同時面對和解決其他社會在不同歷史階段分別遇到和處理的問題:公共權力的合理分配與合法行使。

同時,法治在文化層面上也遭遇一定程度的挑戰(zhàn)。它涉及人們觀念中司法(法律)的性質與功用,涉及人們對規(guī)則的看法,也涉及人們對司法(法律)與正義關系的認識。在一般意義上,傳統(tǒng)中國人并不否認法律、規(guī)則及其與正義的關系。相反,他們常常訴諸法律和運用規(guī)則,肯定法律與正義之間的內在聯(lián)系。只不過,司法(法律)在人們心目中并不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規(guī)則如果妨礙結果的公正,就可能被違反甚至拋棄。同樣,為了實現(xiàn)實質正義,人們經常漠視和犧牲必要的程序。在這樣一種傳統(tǒng)中,司法(法律)當然被視為手段,并且僅僅被視為手段。與現(xiàn)代法治理念格格不入的就是這種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主義傳統(tǒng)。

司法公正是法治中國建設的根本

把公正司法置于法治中國建設這一特定的歷史環(huán)境中加以審視,是準確認識其歷史和現(xiàn)實意義,進一步明確其性質、力量和限度的重要視角。公正本身就是對司法裁判的要求,司法與公正在字源上的聯(lián)系實際是通過“司法”的概念實現(xiàn)的。由公正方面去討論司法,后者的重要性尤為彰顯。實際上,國家與社會、國家與司法(法律)以及國家與個人之間的動態(tài)關系,既是我們理解中國法律現(xiàn)代化運動的重要方面,也是人民司法發(fā)揮實際功效的關鍵所在。

公正司法是提升法治公信力的根本途徑。司法是社會中的司法,司法是民眾可以直接感受的法治。在現(xiàn)代社會,法律主要通過司法機構予以系統(tǒng)地適用。人們很容易了解到立法的重要性,然而就生活經驗而言,我們在大多數(shù)時間生活在規(guī)章制度構成的現(xiàn)實生活秩序之中,而非憲法、民法通則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下。從實效方面看,對我們發(fā)生實際作用和令我們感受到的規(guī)則總是經過執(zhí)行機構解釋和適用的那些。與此同時,對法治的信任乃至信仰不可能只靠宣傳和教育達到,而要靠對具體的法尤其是法的適用的經驗。歸根到底,法治是一種生活經驗,它像任何其他生活經驗一樣可以在實踐中逐步獲得、積累和改變。而歷史和經驗都已經表明,中國的普通民眾從來都不缺乏對自己利益作出判斷和根據(jù)環(huán)境變化調整其行為模式的實用理性。而公正司法,正是社會公眾累積法治信仰的重要途徑。如果法治不能被認真對待和實施,人們將對司法改革乃至法治本身產生懷疑,甚至失去信心,則法治中國建設的正當性也就將蕩然無存。

公正司法是平衡國家和社會、個人之間沖突的最佳選擇。法治以及現(xiàn)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反映了社會的現(xiàn)實需求。全面建設法治中國,國家(包括政府及其機構)和社會結構甚至個人便不可避免地成為改造的對象。當國家本身成為改革的對象,而社會力量和法治水平尚不足以實現(xiàn)這一任務時,只能寄希望于公正司法。它本身也是一項復雜的事業(yè),不僅涉及原則和制度,而且涉及認知方式和生活經驗。要使社會矛盾和沖突不至激化,要把改革帶來的社會震蕩減至最低限度,只能依靠法律機制,依靠司法這樣一種有效的制度安排,從而實現(xiàn)國家、社會與個人之間的適度平衡,即在國家和社會、個人之間建立起權責利明確界分的有機結合。在此情形下,如何通過司法保障個人權利、如何限制和規(guī)范行政權力的不當行使,比對政府提出積極有為的要求更來得急迫和重要。

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防線。人們對通過運用規(guī)則來建構社會秩序的要求,對法律本身的正義和通過司法實現(xiàn)正義的期待,不但是司法制度得以建立和實施的基礎,也是今天推行和實現(xiàn)法治不可或缺的資源。公平正義是人類的永恒追求,是的內在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價值追求和價值取向。強調當代法治所欲保護和促進的諸多基本價值,對于一個正致力于建立法治的社會來說,無疑是非常有意義的。但是,中國今天面臨的最緊迫也是最難解決的問題,與其說是重修憲法和法律,寫進去更多更好的條款,不如說是通過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和創(chuàng)造一種可能的社會環(huán)境,使業(yè)已載入憲法和法律的那些基本價值、原則逐步得到實現(xiàn)。后一種任務,正是司法體制改革和公正司法的核心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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